第一條 為保護自費出國留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的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以下簡稱仲介服務)系指經批准的教育服務性機構通過與國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門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合作,開展的與我國公民自費出國留學有關的仲介活動。
第三條 申辦仲介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的教育機構或教育服務性機構;
(二)有熟悉我國和相關國家自費留學政策並從事過教育服務性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與國外教育機構已建立穩定的合作與交流關係;
(四)有必備的資金k在學生經濟利益受損時保障其合法權益,按協議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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